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军供餐饮服务行为,落实军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军供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部队官兵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军供保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军供站、社会化保障单位提供的军供饮食饮水保障和深圳军供站职工食堂日常饮食保障等行为。
第三条 军供食品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风险防控、部门管理、责任落实的工作原则,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社会化保障等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局”)军供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围绕采购、验收、贮存、加工、配餐、运输、供餐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军供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局对军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军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军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局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军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条 南部战区军事运输投送调度中心深圳军事代表室(以下简称“深圳军代室”)督促指导深圳军供站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检查军供保障期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导深圳军供站对社会化保障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军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深圳军供站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军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军供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查处军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深圳军供站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食品安全的知识教育,组织医疗机构救治食品安全事故中人身伤害的人员,同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技术调查。
第九条 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军供食品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第十条 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深圳军供站是军供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代表市退役军人局实施军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依法承担军供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及时报告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军供食品安全管理实行责任负责制,深圳军供站站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军供食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深圳军供站副站长是直接责任人,履行直接管理、指导、监管等职责。供应管理部履行军供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军供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深圳军供站应当建立军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资质证明,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查找、记录食品生产、运输、贮存等环节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改进情况,定期全面汇总军供站食品安全信息,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情况。
(二)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管理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监督执行每日人员健康情况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对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五)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监督盛放餐品的容器和运送餐品车辆的消毒,对运餐车辆贴封条、装食品锁扣、到达保障地点餐品的查验、交接和测温等。
(八)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六条 深圳军供站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军供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应当经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签署后,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深圳军供站应配备专业厨师队伍,配合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军供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厨房设施设备、供餐设备清洗消毒保洁,加强军供食品粗加工、烹饪、配餐等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章 军供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军供食品制作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厨房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为a级和深圳市重大活动供餐保障单位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举办重大活动时,市退役军人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部门、食品供应商等建立重大活动联合保障工作沟通机制,加强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沟通和协调,落实各方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联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对涉及重大活动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改建、扩建或调整军供厨房布局的,应当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军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深圳军供站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在组织供餐行为前,组织军供食品安全自查。在日常工作中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军供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
第二十四条 军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深圳军供站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场所及设施设备(餐具)清洗消毒、维护保养、食品添加剂使用、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等方面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深圳军供站应制定重大活动军供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及时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演练。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深圳军供站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健康证明应当在军供站厨房公示栏统一公示。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记录存档,在厨房显著处上墙公示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军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深圳军供站应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深圳军供站及社会化保障单位应配备明厨亮灶、消毒消杀、防四害、防腐防变质等相关的食品安全卫生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在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的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备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二十九条 军供厨房和社会化供餐场所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军供食品操作间或专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或者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军供供餐场所应根据实际开展卫生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保证购进的食材、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第三十一条 军供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深圳军供站及社会化保障单位须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凯发app平台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第三十二条 深圳军供站和社会化保障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范查验采购食品和原料的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第三十三条 禁止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按照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十四条 军供食品仓库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供应商)名称以及凯发app平台的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第三十五条 军供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第三十六条 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食品在烧熟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食用,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
第三十七条 用于加工或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工具或容器应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并存放进保洁柜中。
第三十八条 军供食品留样制度。深圳军供站对每餐次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照品种将留样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且满足检验检测需要,并按照标准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去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军供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饮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直接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条 深圳军供站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及台账,设置具有明显标识的带盖垃圾桶,餐厨废弃物按照规定收集、存放,并交由符合要求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卫制度。深圳军供站及社会化保障单位采取安装门禁系统、拉警戒线等方式禁止非从业人员进入食品处理区和供应现场。
第四十二条 军供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深圳军供站及社会化保障单位应利用明厨亮灶、制度上墙、信息栏公示等方式,在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以及菜谱、进货来源、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信息采集和投诉建议受理制度。深圳军供站在军供食品采购、厨房管理、社会化供应等涉及军供食品安全的重大事项上,应以多种方式听取深圳军代室、市场监督、卫生等部门和过往部队官兵对有关供餐的意见、建议,对提出的投诉应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四条 当新冠病毒肺炎等及其它传染病发生或流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引,落实职责,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重大活动安全。
第五章 社会化保障管理
第四十五条 深圳军供站通过遴选的方式,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符合军供食品供应相应条件、能力的供餐单位建立军供食品社会化供应商库,建立战略合作机制,并向市退役军人局、深圳军代室备案和及时通报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社会化保障单位须落实军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军供食品安全责任。社会化保障单位对其配送军供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军供食品配餐业务,配送当餐加工制作的食品应科学确定出餐及送餐时间,配送食品的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十七条 社会化保障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须及时提供食品主要原料来源、凭证等信息,并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深圳军代室、市退役军人局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社会化保障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工制作军供食品,确保军供食品安全。深圳军供站对社会化保障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监管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要求整改。
第四十九条 社会化保障单位提供预包装食品供应的,须提供相关凭证和产品包装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等信息。
第五十条 社会化保障单位应配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保密教育,制定军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台帐并定期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须及时整改。
第五十一条 社会化保障单位应当配备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配送前应当清洁配送容器和车辆的车厢,并对盛放成品的容器进行消毒。深圳军供站指定专人负责军供食品的封箱、食品锁扣、押运、查验、接收和看管,提供食品存放场所并采取保温措施。
配送期间确需在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路段通行、停靠的,在保障安全和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准许通行。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退役军人局、深圳军供站应对社会化保障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内容,并采取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要求,深圳军供站及社会化保障单位应制定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人员卫生管理、进货查验、添加剂使用管理、餐具清洗消毒、检验检测、食品安全自查、食品留样、消杀记录等内容。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的产品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五十四条 深圳军供站和社会化保障单位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记录表,表格的项目齐全、可操作,填写的表格清晰完整,并有执行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签字。
第五十五条 军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收货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第五十六条 深圳军供站及社会化保障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报告的相关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对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十七条 发生集体用餐导致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供餐活动,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深圳军代室报告。
(二)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须立即采取措施,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集体用餐的人员进行排查,加强与军队部门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八条 深圳军供站及社会化保障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关注涉及食品安全的舆情,并准确、及时、客观处理。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退役军人局应当建立军供食品供应商、社会化保障单位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和整改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社会化保障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与之解除合作合同,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社会化保障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相应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社会化保障单位,指与建立军供食品供货合作关系,为军供食品集中加工、配送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食品经营者。
从业人员,指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为军供食品提供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退役军人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有调整,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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