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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载日期:2024-05-17
  • 名 称: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转载来源: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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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粤退役军人规〔2023〕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凯发app

来源: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4-05-17 分享到:

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退役军人规〔2023〕2号

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现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3年5月12日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退役士兵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我省宝贵的人力资源。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有利于促进退役士兵提升能力素质、提高就业质量,有利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建设高质量发展。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7号),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需求牵引、就业导向,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终身学习为一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需要的教育培训体系,帮助退役士兵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职业技能,扶持退役士兵在“双区”和三大平台建设、乡村振兴等主战场建功立业,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二、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

  (一)推动适应性培训前移。我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开展“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进军营等活动,宣讲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二)实施即退即训。对我省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组织适应性培训,由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开展,原则上在退役士兵报到后一个月内完成,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坚持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帮助退役士兵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

  (三)确保培训实效。适应性培训要围绕当年下发的指导性教学大纲、结合地方实际开展。主要内容包括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依托线上平台,采用“互联网 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三、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四)加强培训管理。我省接收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复员军官参照执行)。军人家属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鼓励相关院校面向退役士兵在校生开展“学历证书 若干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 x证书制度)试点。我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信息化平台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台账,加强对参训人员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严格培训经费管理,建立培训资金省级统筹机制,制定完善培训补助标准。对承训机构实施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退役士兵信息安全。

  (五)优化培训供给。我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具备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纳入承训机构,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业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机构优先纳入,培训专业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等多种方向。省市县逐级建立承训机构信息黄页并实行动态管理。除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政策性培训外,鼓励和支持“粤菜师傅”“南粤家政”等重点工程面向我省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支持我省退役士兵参加职工求学圆梦培训、农村创业创新人才培训、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失业人员培训、返乡下乡创业培训等。

  (六)推进培训就业一体化。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对我省退役士兵实行先上岗后培训,大力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压实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四、全力支持提升学历

  (七)支持从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后复学深造。支持我省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以及相关公共选修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高职(专科)升普通本科、成人本科按规定免试入学。我省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我省拥有硕士研究生推免资格的高校,每年安排不低于2%的推免生招生计划,专门招收本校应届毕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度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

  (八)鼓励高中、初中学历退役士兵提升学历。我省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实行注册免试入学;报考高职院校免文化素质考试。开展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专项试点。符合条件的我省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建立健全行业教育合作机制,对适合我省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加大行业系统内院校招生力度,以专业教育促进退役士兵入行就业。

  (九)落实退役士兵学费减免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的要求,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五、推行终身教育培训

  (十)实行职业生涯全过程培训。以职业素养提升、技术更新、技能等级晋升为培养目标,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我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就业企业合作签约机制,支持合作企业为受聘退役士兵提供多渠道、多层级、多频次的教育培训;紧紧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打造“双创”升级版、“双区”建设、两个合作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开展退役士兵创业培训。

  (十一)建设退役军人网络学习平台。升级“广东省退役军人e学院”,集成网络教学、信息推送、职业能力测试、学习台账登记、统计分析等功能,为我省退役士兵提供在线教育,打造终身教育平台。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网络学习平台面向退役士兵发布优质课程、开展线上培训、实施教学管理,提升培训效能。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强化协同发力。各地级以上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多措并举,抓出实效。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我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统筹规划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实现区域间协调联动,依托乡村振兴、区域一体化发展、东西部对口协作,对接共享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我省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落实退役士兵终身教育培训政策的具体措施,建立年度报告、检查和评估机制。

  (十三)加强动态管理。各培训机构要落实好教学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注重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严把教学质量和教育纪律关口,严格考勤制度,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加强教学研究,推进精品课程研发和教材体系建设,建好配强师资、教学管理两支队伍。我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采取线上检查、现地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各承训机构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不断提升教学质量效果。各承训机构设计符合退役士兵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采用地方订单定向培养等方式,搞好就业推介工作,推进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紧密结合,提升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承训机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地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无法正常履约、绩效评价没有达到要求的按规定处理。

  (十四)优化经费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可通过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各市县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教育培训保障工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十五)明确部门职责。我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推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录取、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评价、数据共享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本级资金管理办法;省军区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军队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注重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宣讲普及,提升相关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鼓励我省退役士兵在返乡报到和就业前的窗口期尽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交流活动,展示我省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成果,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强化典型引领,积极宣传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的经验与成效,营造支持和服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良好环境。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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